财经法规
首页 规章制度 财经法规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7-05浏览次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9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613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 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五条 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考务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四)服务性收费是指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由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五)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三章 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高校收费主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等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外,其他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宿费标准和考试考务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高校学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管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高校学费标准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鼓励高校利用社会资源实行产教融合和专业共建,鼓励特色高校及高校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发展,不同层次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九条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具体核算办法依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校学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和听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按学分收费。学分制收费一般实行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制计费方式。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由高校在省规定的基本学费总额(以基本修学年限计收的专业注册学费与以基本学分计收的学分学费之和)基础上,自主确定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基本学分数量和单位学分收费标准以及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宿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费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研究生可本着自愿原则一次性交清全部学费。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按未修读学分计退学分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高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高校统一安排实习,但学生坚持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高校不予退还学费。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高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 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公布的目录清单相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性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原则上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

  第二十条 高校学生应当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应酌情减免学费。学费减免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政府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当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收入的,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高校进修、自考助学、校际交流、访学学生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但不得重复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国外就读期间,向国外高校交纳学费的,国内高校及办学机构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退费办法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海外华侨学生来山东省境内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执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收费政策。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不需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高校利用各种有形或无形国有资源(资产),向社会提供有偿使用的技术和服务等形成的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律条例文件


下一篇: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