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
鲁财行(2017)2号
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实现相关开支标准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合理调整机制,根据近两年省直单位会议费开支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调整为: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400 |
150 |
110 |
660 |
二类会议 |
300 |
150 |
100 |
550 |
三类会议 |
240 |
130 |
80 |
450 |
上述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控制标准。
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勤俭办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降低会议成本。
三、因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列支渠道,一类会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列入各部门、单位预算,专项安排;二类会议采取归口管理方式,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严格控制,列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集中管理的会议专项预算;三类会议由各部门、单位根据精简办会有关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再增加预算。各部门、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地方有关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