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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服务性收费申请表的通知

信息来源: 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5-05-08浏览次数:

学校各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11】47号文规定要求,请各单位认真填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金额申请表》。报表请于2015年5月20日前交财务处收费科,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请将空白申请表由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我校的服务性收费由财务处汇总报请物价部门审核,在校园网上公示后方可收费。学校有关单位必须按审核批准并公示后的标准执行。

我校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收取。部分不具备条件的零星收费,可经财务部门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按月上缴财务部门。自行收费或未审批收费、未按规定标准收费均属乱收费,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出现严重违规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另外,各单位拟向在校学生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的,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我校财务处递交申请报告,报请物价部门审核公示后方可收取。严禁未审批就收费或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曲阜校区 联系人 张训练 电话:4456320

日照校区 联系人 贺 旺 电话:3980060

附件:《服务性收费项目及金额申表》

鲁价费发【2011】47号文

财务处

2015年5月8日

附件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4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项目应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l.上机、上网服务费。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每小时不超过1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学生因丢失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需要补办的,高校可按证、卡工本费收取补办费用,每证卡不超过6元(校园一卡通不超过15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以上证、卡不收费。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高校应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学生查阅有关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不超过10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成本收取翻译服务费。高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

  4.信息检索查询、资料复印费。高校为在校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外提供需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服务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复印费。

5.校医院收费。高校医院、医务室为学生提供体检和医疗服务的,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6.培训费。高校按照自愿原则向在校学生,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可收取培训费。培训费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同级物价等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严禁高校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7.其他服务项目。教室、实验室、游泳池、体育场馆、公共浴室等对外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高校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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